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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锁: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提多少?

发布时间: 2021-11-12 09:17:13

来源: 陕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类: 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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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详细明确规定了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金额、提取申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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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




1

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有哪些?

《实施细则》显示,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公积金能提取少钱出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四)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额为:租住普通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为每年每人102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年实际房租支出。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家庭实际支付费用。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取金额为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

公积金的提取时限是多少?能提几次?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类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套取。

二、在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按照购房原因申请提取1次。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发放后,职工本人和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额。省中心组合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申请提取商业贷款本息额1次,两次还贷提取申请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三、非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时,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申请时限和次数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备案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文件批复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具体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房出售合同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既未签订公房出售合同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房改部门文件批复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申请;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之日起申请。

8.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申请。


(二)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自无房证明开具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自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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